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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
从现有问题给到的信息来看,您企业应该是根据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所列举的四个条件构成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也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这些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也就构成了居民企业,所以该香港贸易公司的境内外收入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如果在香港已经缴纳的16.5%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部门应当是可以进行所得税地面的,至于为何会被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风险如何避免,这个不好说!要看你们具体的情况才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