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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对于共同使用的的人员、设备,在不同的科研项目之间,以及科研和生产之间的合理分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在费用发生时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财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