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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费用相关问题
铂略会员17155178
提问于 2017-09-27 09:1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与某高校拟共建非法人技术中心,目的是做某一课题的研究。我司对技术中心会有100万的资金投入,技术中心的成果由我司和高校共同所有”。
一、我司对技术中心的投入应如何核算?我司应该取得怎样的付款凭据?
由于共建非法人技术中心,因此,贵公司投入的资金不属于权益性投资,即技术中心不能确认实收资本,投入时应确认为往来款项(其他应收款),凭据为对方开具的收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请您描述一下,上述“电缆”是否属于“安装”对象?还是二者各自独立呢?
目前,没有对“直接用于消费”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招待客户餐费应该属于直接用于消费,这种餐费属于维系客户的一项费用,不是对应某项收入的直接成本。会议费中的餐费属于哪一类,要看看会议费是什么性质,如果属于企业承办会议取得收入,对应餐费我理解就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如果就是企业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直接用于消费。
取得保险理赔款,并没有提供增值税应税交易,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也无法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