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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为了购买发票预缴增值税问题
【解答】您好!关于预交增值税是否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根据《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预交不是实际缴纳,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在下月申报时进项还是大于销项。这部分也不会退税给公司,以后购买发票时这部分预缴金额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结束等到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时,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财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