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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转让2016.04.30前自建房产,选择一般计税,转让的不动产和我公司机构所在地都在同一区,这种情况用不用预缴增值税及地方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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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9-2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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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9-30 10:25

    【答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动产和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未见过不用预交增值税的文件,这种情况除非直接申报纳税,就不用预交了。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9 12:3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9 10:4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1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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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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