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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只写了会务费

这个会务费名目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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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0-0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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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10-07 19:34

    【解答】会务费名目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要看会议的业务本质,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不是,即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比如“职工年会”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

    1、企业取得的会务费发票要在备查登记并准备相关的会议资料,如会议通知,参加人员、会议经费、签到簿等佐证资料。

    2、会议费中的餐费是不得抵扣的,建议企业在开具会务费发票时应把餐费另开具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发票
    1个回答2024-04-19 14:4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能否抵扣,在于发票是否合规。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执行1%征收率,对方开具1%的专票,可以正常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4-04-19 10:2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税法文件规定。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节选、整理):

    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2-05-06)、河北税务12366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3-02-14)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4-04-1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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