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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合同金额计征,合同金额价税分离后,增值税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有明确的税收政策支持吗?
【解答】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增值税不是购销的金额。目前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增值税部分不征印花税,但一些地方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比如,各地规定:
天津税三[1994]15号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沪税地[1993]1O3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辽地税行[1997]321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
芜地税函〔2012〕313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
北京地税答疑: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