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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款问题是否收息问题
【解答】您好!关于企业之间借款问题,即使约定不收利息,根据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会被认定“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税务稽查查到还会被认定为偷税。对方的利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双方都不划算。A公司的账务处理一般借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计入短期借款也可以。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100万开发费”,“未来出货的一万件分摊”,这是什么意思?100万什么时候给您呢?
一、收入通常应于6月确认。无论新、旧准则,“货物交付”皆是关键因素。具体准则内容就不引了。
二、增值税及发票方面
(一)第一笔款30万于4月支付,此时乃是“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预收账款 30万
(二)5月开发票100万,这是错误的。应当作废或者红冲。发票应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或者收入确认时开具;无论哪个,前提是应税销售行为发生。
(三)6月发货,此时可以全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余款作为应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30万
应收账款 17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万
(四)7月、8月收款,冲应收账款即可
借:银行存款 70万+100万
贷:应收账款 70万+100万
您好,合同资产为1462,合同负债为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