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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公司税务问题
【解答】您好!你们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处发生的费用和国内发生的费用其实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在国外可能没有发票,只有签收单据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收机关。
您说什么文件呢?最近公布了新公司法,明确认缴期限为5年。您可以百度搜索新公司法,或者留下邮箱发送给您。
根据你的表述,确实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这个服务我理解只是体现在母公司的人员兼职了子公司的财务出纳等工作,并没有为子公司提供水单、房租,因为子公司也没有需要母公司的房产、发生水电。
如果提供了人工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对应的款项,至于收费的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但要保证独立交易原则。
香港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原规定来自香港《税务条例》新订第58C至58O条。
是的,满足任意两项豁免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