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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出口样品账务处理问题的疑问
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也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所以不能作收入。样品出口不收汇相当于无偿赠送,所得税要作收入纳税调增,成本调减。金额相同。
关于上述业务,您之前是否已经记账、报税?
单纯招聘费用,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并无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若后续对其发放工资,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答复:根据财税2016年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贵公司出口货物不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免税出口的样品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准确核算的,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