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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转让债权是否交纳增值税,主要确认债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通常金融商品通常可以在公开的金融市场中可交易,因此,对于不在公开的金融市场中交易的债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此种转让债权不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金融商品的债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从大类上讲,这个属于“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开具“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发票。如上所述,既然“形成两篇论文的发表,一项专利证书”,则计入“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比较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