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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销售和安装为一体,我单位给对方开具的发票全部是按照17%的税率,现在税务查账说我单位的合同有10%的质保金没开发票,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解释我们合同的10%是属于为完工的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销售和安装为一体,我单位给对方开具的发票全部是按照17%的税率”。
一、如果贵公司为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公司上述业务增值税上按兼营处理,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取消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是否收讫款项或按合同应收取款项确定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贵公司安装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可以解释为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