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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所得税问题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母子公司(母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子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存在一些关联交易(包括一些服务和实物采购)”,现回复如下:
一、如果均为子公司向母公司采购,此时母公司豁免其全部金额,请问子公司是作为债务重组利得交所得税?还是当做资本投入,不交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采购,此时母公司通过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豁免其全部货款金额,子公司取得重组利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业务不属于股东投入,属于购销业务通过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因此,不能按母公司投入资产处理。
二、如果均为母公司向子公司采购,此时子公司豁免其全部金额,请问子公司作为债务重组损失扣减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因此,子公司豁免其全部金额不能按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扣除,应按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
三、如果母子公司互有采购,然后又等金额互相豁免或抵消,子公司是否是按上面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分别做对应处理呢?
只能按第一种情形处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因此,适用于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