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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予拆迁补助款问题

我公司2013年收到1笔政府给的拆迁补助款,当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挂着的,由于专项应付款只允许挂5年,我想知道拆迁补偿款是否只能用于建房或重新租房使用这笔款项,未使用完的款项是否转到资本公积下,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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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183568 提问于 2017-10-1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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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2017-10-16 19:39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贵公司从政府取得的搬迁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重置资产支出,但政策上并规定专款专用。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依据上述政策,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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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3 13: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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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3 13:04
  • 谢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答复:上述交易中,贵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是赔偿款或者销售折让。作为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客户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收款收据入账。作为销售折让,应当红字冲销当期收入,也不应由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基础上,贵公司支付给日本公司的款项应当区分协议内容做不同处理:如果是约定是代垫,那么只做周转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如果是赔偿款,那么是境内公司取得境外公司的所得,日本公司也不涉及境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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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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