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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房,发生的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我交费后取回的发票名称是出租人的,我如何抵扣及入帐?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租房发生的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取回的发票名称与本企业不一致,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租房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是在租赁期内发生,即使发票名头不一致也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让然不能抵扣,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解决。
【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转供方式”由租赁方开具水电及取暖费发票,平价开票,出资方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消,不用交税,这样就解决了承租方的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争议,给您看两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为描述不同,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把握口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研发活动的基本账务处理您参考:
(一)、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
①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②期末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二)、开发阶段:
①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 、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②期末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③研发活动完成: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分录,您所说的研发过程中购买的相关部件,过程中的研发员工工资,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必须适用于研发的设备) 、用到的动力,燃料等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三、无形资产的判断标准: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