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你好,麻烦问一个问题,对焦炉现有的装煤除尘烟气净化系统,进行进一步改造及所属设计、制作、设备采购、安装、单体、联动试车等全部工作;适用税率为多少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判断,您是想问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造,在正式完工转固定资产前通常经过工程试车,即对改造的设备试运行,检查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全部工作的涉税问题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工程试车耗用材料实际上还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工程试车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虽然在会计核算上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税收处理应并入企业的总收入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及工程试车耗用的材料费用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