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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0-17 09:51
【解答】
1、您好!请问你们是什么公司?如何能代表政府投资?未弄清楚前暂计入“其他应付款——某区政府”;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判断应该是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贷方应该是实收资本。
2、以2000万元代表政府对XX公司的注册,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3、资本公积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以转增资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为两部分: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有: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这部分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可转债的分拆;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而并非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所得,所以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随之一并处置,因此具有临时归集过渡的性质,在该特定资产存在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或股本)。否则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税务机关。
可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账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则再加上合同流。
回到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事实。如果货物或者服务,乃是向对方公司销售,发票理应开给对方公司;至于付款,若他人获得对方公司授权,代对方公司支付,并不违反三流一致,因为乃是“代对方公司支付”。当然,建议留存一下相关授权代付协议之类文书。
可以。关键在于确实属于公司本身发生的费用,有发票、资金流水、合同协议、结算单据等作为证据支撑。比如您公司去修车,修车师傅直接来财务结算,那不就是“非本公司人员”(修车师傅)在本公司报销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