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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子公司为各为独立法人,总公司能否委托子公司供货,开票,收款。
【解答】您好!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要求“四流”一致即物流、票流、合同流、资金流。发货与开票必须一致,资金流可以通过签订“委托付款”或“委托收款”的方式改变,合同一般也可以通过修改来变更。所以委托子公司供货、开票有一定的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属于管理不善,其他情形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充值时协议就可以,还有转款的吗银行凭证。
报销时运单和发票及网上协议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