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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一是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是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是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情况下,寺庙应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组织,即使取得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不过,如果你司捐赠的寺成立了基金会,且这个基金会登记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给寺庙的基金会的支出还是可以扣除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