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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配件行业销售零配件给汽车厂,零配件出库到汽车厂车间仓库,汽车厂不按到库数或我司出库数与我司结算,而是以汽车厂反馈回的上车数与我司结算,请问我司依据上车数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是否正确。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按照您描述的方式结算,用合同约定,可以看做是赊销且约定收到汽车厂反馈回的上车数结算,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收到汽车厂反馈的时间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建议】如果继续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与对方签合同明确结算时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上所述,既然“转租给游乐园”,则可以据此事实开具土地租赁发票。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按照5%征收率开票、计税。
损失赔偿并非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劳务外包”不是标准税法术语。所以,我们只能换成税法术语来讲。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