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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前期已开发票,后对账时发现单价上涨,该如何处理?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还是开具差额发票?开具差额发票出货系统中无出货信息与之匹配,可以开无重量发票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前期已开发票,后对账时发现单价上涨,该如何处理?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还是开具差额发票?”,此项业务如果开具红字发票以及开具差额发票,一是比较麻烦,二是差额开具的发票从政策角度不规范,因此,建议采取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方法进行解决,不采取开具差额发票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