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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对“三流一致”的答疑供参考。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建议贵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方式商主管税务机关后解决。
你确认一下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款项需要借贷方式,不能拨款,无偿借贷目前增值税有视同销售风险。
总分公司情况下,分公司资金一般就是总公司拨付的,可以拨付并通过往来科目挂账。
我的理解,还应以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合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很多产品说明中都有不保本的条款,而你的合同中有保证本金安全及固收的约定,这就是和其他产品最大的区别了,税务从严谨的角度应该按条款理解按贷款利息纳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以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