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
铂略会员17197410
提问于 2017-11-06 14:27
【解答】您好!预存加油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未实际使用,所以不能直接进费用,应计入预付账款,等实际消费时,凭消费记录进行账务处理。所说的消费记录是指企业持卡到加油站加油时保留提货小票,或持加油卡到加油站系统查消费记录。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