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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咨询下如果发生货品赠送的话在开票中怎么体现?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07 11:16
【解答】您好!货品赠送一般分为两类:购物赠送、无偿赠送。
购物赠送:属于变相促销,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
购物赠品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增值税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
开票方式有两种:
1、将赠品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无偿赠送:做销售费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