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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咨询下如果发生货品赠送的话在开票中怎么体现?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07 11:16
【解答】您好!货品赠送一般分为两类:购物赠送、无偿赠送。
购物赠送:属于变相促销,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
购物赠品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增值税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
开票方式有两种:
1、将赠品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无偿赠送:做销售费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会计报销方面,作为实际费用支出,自然是应当报销的。
您可能重点在问税务处理吧。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这个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抵扣则是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
这是需要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坚持“说只能开收据,无法开发票”,您就说要举报他(换个说法,我们问问税务局是不是这样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您公司并未向对方销售建筑服务,自然不能给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