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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资产管理公司打算收购甲企业的债务包,收购价低于债权的账面价值。
【解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出售方出售债务包形成的损失在税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损失处理。
2、收购方购入的债务包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项目(计税成本即购买价 账面价值应做备查登记)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购买价)
3、收购方将债权包处理后的受益如何做账务处理?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有没有免税的政策?
借:银行存款(销售价)
贷:其他应收款(计税成本)
贷: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或利息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收购方将债权包处理后的收益,应区分金融商品转让和持有至到期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征收率为3%。
是否有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1]10号规定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