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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企业两票制后的自然人开盘的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08 14:44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三流一致是指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上述业务“两票制后货款需由流通企业直接支付给生产商,但此笔货款须有自然人承担。目前在收取自然人的货款是由公司个人代为收取后以往来款项的性质转入公司”。存在的税收风险:一是未按“三流一致”原则进行发票开具与进项税抵扣;二是公司代收个人货款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缴不明确的税收风险。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