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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我公司有一个农场,生产水稻,该怎么核算呢?以及注意的税务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13 09:43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为化工生产企业,在农村有200亩水田,种植水稻。生产的水稻对外销售,工商没有该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属于销售自产农安品项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贵公司此项业务单独核算,以及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和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