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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抵账方式取得的房产对外投资的增值税率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13 13:16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于2016年4月8日 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以房抵账协议,2016年6月5日签订了抵账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6月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地税发票。现公司拟将该房产对外投资,请问该房产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还是一般计税方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贵公司于2016年4月8日 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以房抵账协议,2016年6月5日签订了抵账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6月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地税发票。公司虽然于2016年4月8日 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以房抵账协议,但在税收上不以此协议判定纳税义务或税收上商品房买卖时间。2016年6月5日签订了抵账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6月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地税发票。说明贵公司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因此,贵公司以抵账房产的商品房对外投资,增值税上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