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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想问一下,我公司有一个农场,生产水稻,该怎么核算呢?以及注意的税务风险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根据细则的规定,对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分类列举和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自己种植水稻,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注意: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由公司提供种子种苗及技术,基地、农户进行种植,公司负责包销产品。这种经营方式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会计核算:按生产企业的核算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关于这个问题,有个文件条款请您看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出租方应当给承租方出具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承租方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出租方发票,则属于出租方的凭证,可复印一份给承租方作为附件。
没有固定金额或者比例。需要把握两点:
一、业务真实
不能为了转移利润、降低整体税负,而虚构所谓“技术服务”。
二、定价合理
就是对于关联业务而言,需要依照市场公允原则定价。简单来讲,对外提供或者接受类似服务,需要收或者花多少钱,那这个关联交易就要怎么定价。
至于材料,并无固定列举,就是围绕能够说清楚上面两点准备即可。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