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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两个独立企业的法人,但其中一家是港澳台独资性质,一家是私营企业,是独资企业的法人,但不是股东,是私营企业的法人,也是股东,股份不到10%,两家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两家公司同一个法人,即使没有股权关系也属于关联企业。注意的问题是两家公司的交易会被定义为关联交易,需要注意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税费。如果两家企业都是中国企业,其他方面问题不大。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实物部门盘点资产仅体现数量”,这属于正常情况。至于会计核算,可以对于“生物资产”采用“数量金额式”账页核算。这样的话,二者数量就能进行对照了。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