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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15 16:03
(1)出售商品约定先付定金的,当收到定金时是否要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呢?还是等到发出时交呢?定金是否可以参照税法中预收款的规定处理?但是定金的实质和预收款不一样,定金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两者在税法上是否可以等同视之并处理呢?
答:定金的形成肯定是基于一定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对方支付定金事实上就是支付预付款,定金本质上就是预付款的一种形式;定金在违约条件时法律责任更明确。
收到定金时,未达到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收到的定金可以参照预收账款的规定处理,虽然两者的法律实质上并不一样,当然还要结合合同条款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及如何付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如果卖方违约了,返还2倍定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终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向)的定金性质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流转税发票,但是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是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收款方开具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相关票据税前扣除。
卖方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3)如果买方违约了,卖方不返还定金,该定金该如何处理?视同商品销售确认收入还是属于营业外收入呢?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终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向)的定金性质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继续执行,没收的定金相当于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记入商品销售收入。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需要税务报备,也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相关差旅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明显过高。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关键在于,“去税务局备案”的时候,您当时是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44平方米”吗?我的意思是说,您当时是否把这个证书提供给了税务大厅,而大厅给您录入1平方米,如果这个情况,那责任就不在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