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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项软硬件外包服务项目合同,我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并提供3年的驻场服务,甲方分三年付款给我公司,现在甲方要求我公司开服务发票,不能开销售设备的发票,甲方的解释是甲方采购的是服务不是设备,
铂略会员80532736
提问于 2017-11-17 14:51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贵司可根据你们具体的业务内容、合同约定和贵司的主要业务判定如何计税、如何开具发票。如有可能,请进一步提供上述相关信息,以帮助判定。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不可以。虽然加了“委托”二字,但显然还是“贷款”,并且收取了利息,那还是贷款服务;因而不能抵扣,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建议将订单合计差异增加或冲减营业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履行各项税费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