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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土办法建造的平房,建完3年了,没入账,是现在入账好还是将来再入账
铂略会员80550378
提问于 2017-11-18 16:17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建工程土办法建造的平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转让固定资产,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