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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关于外籍员工工资的涉税问题 境外关联公司借调员工至中国境内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境内公司承担工资和社保。 两种方式: 一、 境内公司发放将工
答一:
代垫境外人员工资,外籍个人不属于营业机构而是本企业职工,本企业职工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不涉及增值税。
答二:
以上代垫工资支付给境外公司,属于代垫工资支付范围,同样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境外公司需要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
第一条,境外派遣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参考条件: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总的说来,第二种支付给公司的方法税务风险比直接支付给个人的税务风险大。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