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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财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否做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您卖了项目给对方,对方没有给您公司钱,难道不是对方公司给您公司“利息”吗?怎么是“支付给对方公司的利息支出”呢?
买卖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需要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年有的产品亏损有的盈利,可以盈利互抵,互抵后还是盈利的纳税,亏损不纳税,但也不能延续到次年。如果非保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产生的溢价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需要缴纳所得税,亏损和盈利在不同年度分别计入不同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可以。
分期确认即可(除非一次全额开票)。
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