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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可见强调实际发放。
你确认一下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款项需要借贷方式,不能拨款,无偿借贷目前增值税有视同销售风险。
总分公司情况下,分公司资金一般就是总公司拨付的,可以拨付并通过往来科目挂账。
我的理解,还应以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合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很多产品说明中都有不保本的条款,而你的合同中有保证本金安全及固收的约定,这就是和其他产品最大的区别了,税务从严谨的角度应该按条款理解按贷款利息纳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以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