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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个问题,作为长期在正规国企的财务人员,猛的一去私企,很可能遇到两套账的情况,这方面我经验比较少,该如何处理?
铂略会员17159850
提问于 2017-11-26 14:14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不管是私企还是国企,都不建议做两套账,尤其现在会计法修改后,做两套账对财务人员职业生涯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建议不要做两套账。先了解清楚为什么要做两套账,如果是从少交税的角度,希望你仔细梳理一下业务流程,是否有合理的避税空间,尽量的说服老板改变个体思维。
私企和国企区别最大的可能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作为财务人员在私企要尽可能熟悉业务,用业务的思维去解释和处理财务会计事项,加强数据分析,帮助老板发现问题并积极提供好的建议,最主要的是让老板真正清楚企业的各项数据,做好三张报表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变化解读,逐步取得老板的信任,那样开展工作就会方便更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一个问题:
该自然人通过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股票账户买卖境内企业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1、《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所以该自然人只需要就买卖美国股票取得的所得300万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不好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假设该自然人只做了下列操作:
(1)1000万元买入A股票,3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900万元,也就是亏损100万元。
(2)2000万元买入B股票,4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2400万元,也就是盈利400万元。
虽然该自然人总的盈利是300万元。但是中国税法仅对买卖价差为正数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征税,所以该自然人应当仅对第(2)笔股票交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为: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个问题: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在汇算时必须一次性抵免,抵免后有余额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数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为:《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