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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16年底提取的奖金10万元,2017年只发放了3万元,所得税汇算时已调增7万元,那么这7万元在2017年底会计上如何处理?(这7万元是确定要给员工发的,因为我们是国企,薪酬总额超标了,暂时发不了,但是这部分应
铂略会员17184453
提问于 2017-11-27 08:52
建议:
1、2016年汇算清缴时调增7万是正确的做法,如果2017年要提取奖金,一旦发放奖金金额小于提取数,那么按照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当年计提尚未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奖金要做纳税调增,你同样要面对2016年相同的问题。
2、对于企业自行做账计提奖金金额,税务局不会管账如何做,税务局只管哪些是可以税前列支哪些不能列支,税务局管的是企业所得税是否按国家税法正确汇缴。
3、国有企业有这种情况,为了隐藏当年度利润,年底多计提奖金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到第二年再把尚未发放部分调整回来,并且调整回来的科目是直接冲当年的成本费用,在第二年把该块利润体现出来。这是不对的,首先是违反了企业未能对经营班组做指标的正确考核,再有是即使要调整也建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就自行调整当年相关科目及年报,如果年报已经报送各方面,不能更改了,也要在下一年度里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相关调整,调整上一年度“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相关科目,及上年报表数和本年报表的期初数。
4、你这种情况发放数与计提数相差比较大?是否能够通过国资委的审计?是指计提但不发足奖金的情况。
5、总而言之,在税务上这块你主动调增不会有税务风险。
可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账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则再加上合同流。
回到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事实。如果货物或者服务,乃是向对方公司销售,发票理应开给对方公司;至于付款,若他人获得对方公司授权,代对方公司支付,并不违反三流一致,因为乃是“代对方公司支付”。当然,建议留存一下相关授权代付协议之类文书。
可以。关键在于确实属于公司本身发生的费用,有发票、资金流水、合同协议、结算单据等作为证据支撑。比如您公司去修车,修车师傅直接来财务结算,那不就是“非本公司人员”(修车师傅)在本公司报销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