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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的问题
娄娄
提问于 2017-11-27 17:55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或放弃享受免税。不能既享受免税又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增值税是链条税,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如果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贵司放弃免税政策,则其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但前提条件是要取得抵扣凭证,如果没有取得抵扣凭证,同样没有办法抵扣。
没有取得进项抵扣,不能说是损失,因为有无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影响双方确定的购销价格。这里面有个博弈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其实,会计报销方面,作为实际费用支出,自然是应当报销的。
您可能重点在问税务处理吧。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这个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抵扣则是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