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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单个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具体规定备案期要求的,以单个减免税文件为准。
因此,享受备案类的减免可以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贵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恰好,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一个文件“财会〔2025〕33号”,其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专门提及: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上述问题来讲,打个比方,如果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了某种风险(比如保洁人员打扫卫生时出现伤害),那么主体责任如果是您公司,则您公司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若您公司只是收取中间费用,上述责任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承担,则应净额法确认。
单纯投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增资,并不涉及纳税。
被投资单位收取投资单位货币资金增资款项,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二点五。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