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股息分配受益所有人判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问题
娄娄
提问于 2017-11-28 19:14
若香港公司是受益所有人的话,是否可以申请香港的税收协定要看中间BVI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如果中间BVI公司是香港税务局认定的香港税收居民,香港公司是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第二个问题根据《公司法》,股东通常不能决定直接将股息分配给不是其直接股东的香港公司,但是实务中股东可以通过指定香港公司收款的方式由其代为收取股息。
。
不需要税务报备,也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相关差旅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明显过高。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关键在于,“去税务局备案”的时候,您当时是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44平方米”吗?我的意思是说,您当时是否把这个证书提供给了税务大厅,而大厅给您录入1平方米,如果这个情况,那责任就不在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