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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2017年8月税务局查出我公司有一张失控发票让做进项税转出,公司更正申报8月进项税转出后8月还有留抵税额,没有税款,但是税务局要收我滞纳金,这样做对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28 19:22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公司更正申报8月进项税转出后8月还有留抵税额”,如果公司更正申报8月进项税转出后当期存在应纳增值税,应征收滞纳金,否则不应征收滞纳金。
请您描述一下,上述“电缆”是否属于“安装”对象?还是二者各自独立呢?
目前,没有对“直接用于消费”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招待客户餐费应该属于直接用于消费,这种餐费属于维系客户的一项费用,不是对应某项收入的直接成本。会议费中的餐费属于哪一类,要看看会议费是什么性质,如果属于企业承办会议取得收入,对应餐费我理解就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如果就是企业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直接用于消费。
不需要,既然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了,进项就不需要转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