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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的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29 10: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税务机关执行时不论是否为房地产企业,均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2月31日后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税务总局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