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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当计入工资总额可以税前列支?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6 22:19
您提到“无法准确核算是否超一年”,这在税务稽查视角下通常被视为企业自身内控和台账管理缺失。实务中,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你内部滚动计算困难就免除你的纳税义务。应对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虽然整体是滚动收付,但企业必须在财务系统中为每一笔收取的押金建立清晰的时间轴或辅助台账。建议以每一笔押金的实际收取日期为起点,推算其满一年的日期。即使资金是滚动使用的,也要能追溯到具体的“起算点”。
如果实在无法追溯:如果发生跨年度且确实无法分清每笔押金的具体收取时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采取谨慎性原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或年末时,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通常情况下,只要挂账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就有权认定为逾期未退押金,要求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目前尚无官方文件显示2026年后将“收紧”或“新增到岗核查”条款。相反,近年来政策导向是:鼓励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远程就业(尤其后疫情时代);
推广“互联网+辅助性就业”“按项目计酬”“弹性工时”等模式;各地残联/税务部门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
例:
北京市残联2023年发布指引:明确“对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在家办公、非全日制、弹性工时的残疾人,只要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并有支付记录,可计入安置人数”;
广东省税务局2024年稽查口径:强调“重点核查社保、合同、工资三要素,不机械要求考勤记录”。
所以只要真实聘用,并没有强调一定到岗工作,可以弹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工作,属实的话留存备查证明资料,一旦有分歧,提供证明。
必须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