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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04 17:45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劳务费发票,方可按规定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并在支付单位支付时,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单位扣缴税款后,到当地地税机关给收款人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提供劳务的个人需要携带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所代开发票,公司在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开发票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所。
根据上述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方)具有法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可能面临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风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联申报填报范例及要点》(2022 年 5 月)
“关联交易金额统一按不含增值税填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口径一致。”
从上面描述来看,主要业务、主要目的还是“售卖压缩空气”,似乎没看到具体“服务”,或者说,即使有服务,那是为了实现“售卖压缩空气”这个主要目的而服务。因此,应当按照“售卖压缩空气”开具发票合适。
存在一定风险。
一、合同目的在于约定双方权力义务。如上所述,合同名称并未明确约定于合同,则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产品名称及型号最终以……发票为准”则属于方向反了。准确来讲,应当是发票据实开具。打个比方,您买了华为MATE70,发票就开华为MATE70;而非发票开华为MATE70,这个东西就是华为MATE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