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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连同技术服务提供的无偿使用的设备有涉税方面的问题吗,合同内容注明的是技术服务,同时提供设备使用 业务终止返还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供技术咨询服务 ,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如果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是一项业务,也就是说供技术咨询服务是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的前提,不属实无偿提供设备使用权,也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捆绑销售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如果属于两项行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完后,再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应视同提供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其实,上面这两个数据,怎么算都是不对的。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0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64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360元。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5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72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780元。
再反过来讲,如果讲师说,我交完个人所得税,必须自己还剩下4000元(假设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还有1%的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那么,转换成含税支出,就是4761.9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761.90元,打到他银行卡4000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