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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赔款应分清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二是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贵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赔偿款不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向客户开具收据,不能开具发票,应根据合同开具收款收据。如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处予没收违法所得。
贵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