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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账面没有应交增值税,税务局让补交增值税,怎么做账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15 18:57
【解答】您好!
一、查补增值税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补交增值税计算补交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若为同一业务,则发票税率必须从一(13%);若非同一业务,则可分别适用税率。
关于是否同一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这样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因此,建房期间,土地摊销仍然作为管理费用即可,不应计入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