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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 收到一张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写的是:设备维修费,没有明细,可以吗?房屋维修费在多少额度内可以直接进费用?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贵公司收到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写的是:设备维修费,没有明细,应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房屋维修后,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应增加房屋原值,同时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