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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物业公司将已签物业合同的项目转给另外一家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有效吗?最好提供下相关文件资料依据,谢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18 13: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前物业公司如果已收收取物业费,作为债务人,将已签物业合同的项目转给另外一家物业公司,只有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转移合同无效。
从股权角度,我想不出可行性呀?成立C公司没有关系,可是,A公司、B公司是现有公司,怎么能够成为C公司的分公司呢?
方案1:单笔 / 年度累计≤5 万美元:凭差旅费证明、行程单、总部报销单,可正常结汇,不占用个人年度 5 万额度(属于 “赡家款 / 赡家费用” 类非贸易项下,有真实背景可豁免额度)。若金额巨大且频发,则有可能被外管部门监管。员工报销若属纯实报实销、无额外补贴:仅报销机票、住宿、餐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且有完整凭证、与出差直接相关 → 不视为个人应税所得,不缴个税。但如有出差补贴性质的收入,则需要缴纳个税;
方案2:代垫差旅费本金(机票、住宿、餐费等)属于代收代付、无增值,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增值税。但收取的7%手续费需按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部分手续费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是这样理解的,既然c是A 公司总经理,要么属于任职受雇关系,要么属于聘用关系,如果其人事关系在B ,是否可以理解A 向B 公司购买企业管理服务,B 公司派C 先生到A 公司担任总经理完成管理服务。如果是这样,C 先生的支出都应该在B 公司承担,但A 需要向B支付管理服务费用,B向A 开具发票收取款项,结果就是A 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给B,B 取得收入后支付C的相关支出,实际就是A 承担了C 的相关支出。